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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異議怎么處理
(一)異議申請審理之前的準備工作。
審理異議申請之前,商標局須將《異議答辯通知書》和《異議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異議人。異議人有異議權,被異議人有答辯權。為了方便被異議人主張其答辯權,被異議人有權了解異議人的異議內容。被異議人愿行使答辯權的,可以自其收到《異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局提出答辯。不愿行使答辯權的,視為未答辯。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對異議申請的裁定。商標局收到被異議人的答辯書后,不再將該答辯書送達異議人。異議人和被異議人在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和答辯時,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需要補充的,應當在提交異議申請和答辯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二)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
商標局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認為異議申請符合法寶的形式要件,決定接受該異議申請并準備予以審理的行為。商標局對異議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異議是由異議人通過書面形式向商標局提出的,異議人的異議請求是異議受理發生的前提條件。異議申請符合法寶形式要件的,商標局受理申請。
(三)異議申請的審理及裁定。
商標局受理異議申請和收到答辯后,需要了解異議人的異議請求及其理由、被異議人的答辯理由,審查確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答辯的法律依據是否正確、適當。在此過程中,商標局主要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審查異議申請案。基于客觀的事實和證據,商標局依法裁定異議申請。商標局的裁定應當適用法律準確,裁定結果應當公平、公正。根據不同的異議申請,商標局可能會裁定異議申請在全部商品或者服務上成立,或裁定異議申請在全部商品或者服務上不成立,還可能會裁定異議申請在一部分商品或服務成立,在其他部分商品或服務上不成立。裁定異議部分成立或部分不成立的規定是《商標法》新增加的內容。與依職權的部分駁回程序一樣,商標局裁定異議部分成立或部分不成立也有著充分的法律依據和合理性。裁定異議部分成立或不成立,能夠準確地劃分當事人的權利范圍,并基于此,為當事人提供了應當享有的權利的可能性。
二、商標異議的作用
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注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矛盾后患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注冊商標權人,商標注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三、商標異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針對不同異議理由的案件,應提供不同的證據材料。具體要求如下:
(一)以相同近似為由提出異議,需提供與該案相關的已方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二)以其它在先權利(除商標權)為由提出的異議,需提供該項權利的實際使用情況,包括使用時間、地點、方式等。
(三)以搶注為由提出的異議,需提供已方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包括較早使用時間(個人出具的使用時間證明無效),標有該商標的產品覆蓋范圍或服務區域,該商標名度的相關證據,足以證明對方當事人對已方商標明知的證據等。
(四)以代理人搶注為由提出的異議,需提供證明雙方存在代理關系的證據。
(五)以在非類似商品上抄襲、復制他人已在我國注冊的chi ming商標為由提出的異議,需提供引證商標在我國的注冊證復印件,該商標在我國chi ming的證據等。
(六)以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商標為由提出的異議,需提供足以證明商標申請人有不正當企圖或確已實施了某種不正當手段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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