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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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局長崔守東在“2021年度商標異議和評審典型案例”發布解讀活動上指出,商標異議和評審程序是商標授權確權的重要環節,在強化知識產權源頭保護,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全力提升審查審理質量,不斷壓縮審查審理期限,充分發揮商標異議和評審程序在打擊惡意注冊、保護在先權利、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的積極作用。
為加強以案說法的力度,提升全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我刊開設“商標案例精讀”專欄,刊發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辦案人員就商標局精選的24件對今后案件法律適用具有較強借鑒作用的商標異議和評審案例進行解讀,介紹商標異議和評審程序中法條適用等方面的實踐,幫助相關當事人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一、基本案情
異議人:上海黃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揭陽市華魅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被異議商標:樊登書童
使用商品: 第25類“ 鞋( 腳上的穿著物);襪;服裝;帽;領帶;手套(服裝);游泳衣;童裝;皮帶(服飾用);婚紗”
異議人主要理由: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注冊使用的“樊登商城”“樊登讀書”“樊登小讀者”商標近似,侵犯了樊登的姓名權。
異議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樊登主持的節目、作品、個人榮譽,樊登讀書廣告宣傳及線下活動信息,樊登的身份證復印件,百度百科關于樊登和樊登讀書的介紹,電視臺、媒體、雜志、報刊等媒體對樊登讀書的報道資料等。
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商標局認為:
樊登為異議人品牌創始人及股東, 其姓名“樊登”及創立的“樊登讀書”品牌經長期使用與宣傳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大眾熟知度。被異議商標“樊登書童”包含異議人股東姓名“樊登”,且含義與“樊登讀書”相關,難謂巧合。被異議商標注冊并使用在其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將其與異議人相聯系,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被異議人在未經異議人許可的情況下,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損害了異議人股東“ 樊登”的在先姓名權。
二、案件評析
本案的焦點為被異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三章一千零一十二條中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在異議程序中需要根據在案證據對姓名權人的熟知度和影響力進行審查和認定。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系爭商標應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予核準注冊。具體到本案,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需滿足兩個要件:
1.系爭商標完整包含樊登的姓名。
2.系爭商標的注冊給樊登的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
異議人在本案中提供的樊登主持的節目、作品、獲得的個人榮譽、樊登讀書的廣告宣傳及線下活動信息、樊登身份證復印件、百度百科關于樊登和樊登讀書的介紹、電視臺、媒體、雜志、報刊等媒體對樊登讀書的報道資料等證據材料,可以證明:樊登為異議人品牌創始人及股東,其姓名“樊登”及創立的“樊登讀書”品牌經長期使用與宣傳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大眾熟知度。被異議商標“樊登書童”包含異議人股東姓名“樊登”,且含義與“樊登讀書”相關。
因此被異議人在未經異議人許可的情況下,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損害了異議人股東“樊登”的在先姓名權。
三、典型意義
姓名權是一項重要的人格權利,以品牌創始人及股東姓名作為商標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也正因此,有不少申請人將有名氣的人物姓名作為商標,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商品來源于姓名權人本人。與普通人姓名權不同的是,有名氣的人物會吸引很多粉絲,進而形成粉絲的經濟行為,并且在普通潛在用戶中也提升了用戶對產品的信任。更為重要的是,以有名氣的人物姓名作為商標所標示的商品,其品質無法得到保證,因此產生的負面影響亦會侵害姓名權人的名譽權。對未經姓名權人許可,擅自申請注冊以其姓名為主體的商標,從中獲取不正當市場競爭優勢的行為應予堅決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