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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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有關數據統計,我國是世界上手機替換率很高的國家,二手手機存量達20億,巨大的二手市場隱藏著不可估量的經濟利益,致使很多商家投身翻銷二手手機獲利。然而,近幾年有關翻銷手機而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案件頻繁案發。按照常理,對手機進行處分是所有權人的物權,舊物流通也是商業交易的一大重要組成部分,且國家是鼓勵物盡其用、鼓勵資源再利用、倡導循環經濟發展,故翻銷二手手機應當被推廣,為何又會以刑事犯罪追訴呢?
常見的舊物翻銷有兩類,一種是原物消滅式翻新,也稱再生式翻新,即原物已經失去產品的固有功能,收購成本低廉,行為人回收后對原物的主要部件進行更換,卻保留著原物商標,但翻新后的商品與原商品本質上已屬于不同的商品。另一種是原物復活式翻新,也稱修復式翻新,即二手舊物未喪失使用功能,基于工作成本及技術可能性的考慮,行為人對二手舊物進行檢修、打磨、上色、更換少量零配件以完善產品功能,延長產品壽命,翻銷前后并不會發生實質性的變化,翻銷品與原商品大部分上存在一致。對于再生式翻新,因其必然會造成公眾對原物的混淆,學界及實務界均認為其已侵害商標權。
如今,我國鼓勵資源循壞再用,推動綠色經濟發展,電子產品更迭換代周期短,棄用的電子商品數量龐大,而電子產品本身具有危害性,對環境造成潛在威脅,對之回收循壞再用應是必然。因此,通過翻新實現變廢為寶,也符合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需要,這也是符合發展循環經濟大背景的。
但,翻新必須有度,即在保障公眾知曉權方面,翻新行為應屬于修復式翻新,因再生式翻新替換了原物的主要部分,與原品存在本質的不同,行為人需通過恰當的方式對自身的名稱、地址以及商品翻新情況進行了明示。即行為人在商品的明顯位置標注“再利用”、“二手”、“翻新機”等標識,明確告知購買者該商品是翻銷產品。在履行誠信的商業慣例方面,可以根據行為人是否在二手市場出售,出售的價格上是否與原裝有明顯的差距。假定被追訴人以接近新品的價格在新品所在的市場出售,被追訴人的行為無疑具有欺騙性,主觀上具有不正當意圖,可認定為商標侵權。